【基本案情】
王某與廣州市某清潔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清潔服務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同時王某向清潔服務公司簽署《聲明》,確認本人在家鄉已經購買了社保(包括醫療保險、失業、養老、工傷險)保險,現強烈要求公司放棄為本人購買所有社保,一切后果本人自負。
勞動合同期間王某因病住院共產生醫療費48716.66元,勞動爭議仲裁期間,廣州市醫療保險服務管理局進行醫療費用報銷標準審核,核定屬于醫保統籌應支付部分的合計金額為33063.04元。
王某2015年度累計獲得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住院外診補償為16950.4元,遂要求清潔服務公司補償其余未報銷的款項。雙方因此訴訟至法院。
【裁判結果】
一審判決:清潔服務公司無需向王某支付醫療費32971.34元。
王某不服上訴。
二審判決:一、撤銷原判;二、清潔服務公司一次性向王某支付賠償款8056.32元。
【法官說法】
我國《社會保險法》第二條規定,“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p>
醫療保險制度是涉及個人生存健康質量保障的一項重要制度。正確調處勞動者因與單位協議約定不參加醫保造成損失的糾紛,引導用人單位和職工正確行使法定權利,履行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法定義務,對保障勞動者的合法勞動權益有重要現實意義。
【法條鏈接】
《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p>
據此,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不履行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法定義務都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雙方約定無需繳納社保并不產生免除承擔不履行法定義務造成損失的法律責任的不利后果。本案中雙方約定免除的社會保險費,按法律規定應由職工個人支付和用人單位負擔兩部分組成,清潔服務公司與王某均未依法履行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并支付保險費的法定義務,均有過錯。因此,王某與清潔服務公司應對此造成的損失各自承擔50%的責任。王某在新農合已報銷的醫療費中已經獲得部分補償,該部分損失不應再重復賠償,故予以扣除。
本案對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有積極的借鑒意義,無論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都應該自覺履行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義務,否則都將面臨承擔保險待遇損失的風險。